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加强能源资源管理,建设节约型校园,结合学校实际情况,特制订本细则:
第二条 本《细则》主要对在校园内从事教学、科研、商业、建筑、生产、生活用水用电的管理。
第三条 总务处代表学校实施对水电的供应、监督、检查和管理,
第四条 各单位要建立水电使用、监督、管理“三位一体”的管理体系,单位一把手负总责,出现非工作、非生产性水电浪费,由单位领导负责。
第五条 经常性地开展水电节约意识的宣传教育,加强对教职工生树立“节约水电光荣,浪费水电可耻”思想意识的引导,人人有义务对浪费水电行为给以制止、批评,发现长流水、长明灯,应及时关闭水源、电源,养成人走灯灭、人离水停的好习惯。
第六条 水电线路的设计、规划、布设,由总务处水电科负责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布设。
第二章 水电供应
第七条 总务处水电科负责对学校教学、科研、生产、生活用水用电的供应;
第八条 总务处水电科要根据学校的整体规划和实际需要,科学、合理、按水电线路规范要求布设水电线路,以确保学校教学、科研、生产、生活用水用电的正常供应;
第九条 总务处水电科要加强同水电供应部门的沟通、协调,及时反映学校水电使用情况,正确处理同水电供应部门的关系,合情、合理、合法申报学校水电使用指标,努力争取水电供应部门对学校工作的支持;
第十条 正常情况下,总务处水电科不得随意对水电用户采取停水停电措施,必须停水停电时,报学校领导批准;
第十一条 因高压线路出现故障抢修而造成停水停电,总务处要及时向全校进行通报,并启动发电设备,以最大许可容量,保证供应主要部门用水用电;
第三章 水电使用
第十二条 教学、科研、办公室和公共场所水电控制使用。空调使用专人负责,开启时间可根据天气变化而定:一般情况下,夏天,室外温度在33度以上方可开启制冷,温度设定不低于25度;冬天,室外温度在10度以下方可开启制热,温度设定不高于18度。并根据需要及时开关电源,做到“人离机停”,杜绝开窗使用空调现象;
第十三条 经营场所(包括商业、服务业、食堂)、工程施工、教职工及其他人员生活用水用电计量收费;居住在学生宿舍的教职工电按实际使用数计量收费,水按每月5吨的使用量缴费。
第十四条 学生宿舍电量按核定指标使用,每个宿舍每月指标40度,超过规定指标自费;
第十五条 学生宿舍值班室、学生宿舍休息室,每月指标各为60度,超过规定指标自费;
第四章 水电管理
第十六条 总务处水电科、各水电使用单位及个人要加强对水电使用过程中的管理,尽量使用节能设备,严防跑、冒、滴、漏、常明灯、长流水等浪费现象和不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。
第十七条 总务处水电科要加强水电使用情况的监督、检查。每月对水电线路巡视检查一次,对用户水电使用情况检查二次,发现问题,及时处理和通报所在单位,并作出详细台张记录;各单位也要派出人员对所属地方水电的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性的巡视、检查,发现问题,及时纠正和报告。
第十八条 所有布设的水电线路、计量设备,任何人不得随意移动、更换,更不许有意损坏;否则,要及时给以恢复,并对有关单位领导和责任人提出通报批评及罚款500元;
第十九条 确因工作需要,必须改变水电线路或拆除、移动、更换计量设备的,单位或个人要写出书面申请,报总务处批准后,由总务处组织水电专业人员进行施工;
第二十条 学生宿舍、教职工住宿地、办公场所、公共场所,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拉乱扯电线;否则,予以拆除和罚款100元;
第二十一条 学生宿舍、学生宿舍楼值班室、休息室禁止使用大功率电器(如电热杯、电熨斗、电热炉、电褥子、电风筒、电饭煲及简易床头灯等);否则予以没收,并罚款200元,由此造成事故,由责任人承担,情节严重的,交司法部门处理;
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用水用电,违规使用水电属窃用水电行为。其行为包括:
——擅自在供水供电设施上接水接电
——绕水电表接水接电
——故意损坏计量设备,造成计量设备不准或失效
——擅自开启和使用公共消防用水
——采用其他行为窃用水电
第二十三条 无论采用何种办法窃水窃电,都应及时制止,暂时停止供应水电,待计算出所窃水电量(窃用水电量的计算方法:水每月5吨,按6个月计;电以电器设备额定总容量,每天12个小时,按180天计),补缴窃用水电费和窃用水电费三倍罚款后,再供应水电。
第二十四条 无论任何单位和个人因窃水窃电造成水电设施损坏、停水停电,甚至严重事故,责任人必须承担修复、赔偿费用,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。
第二十五条 所有水电使用的单位和个人,在规定的期限内要按时结清水电使用费;逾期未结清水电费停止供应水电,并加收滞纳金,每逾期一日按应缴费用的千分之三收取;
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开启消防用水(消防用除外);否则,按窃用水处理。
第二十七条 在检查中发现长明灯、办公室无人时空调不关和长流水等现象,第一次给予警告,第二次学校通报,第三次罚款100元;
第五章 水电设施设备的维护、保养和维修
第二十八条 总务处水电科全面负责学校水电设施设备的维护、保养和维修,以确保水电的及时供应和电路供应中的安全。
第二十九条 总务处水电供应部门负责保管水电线路图纸,绘制新增水电线路图,全面了解和掌握学校水电线路的布设、走向;
第三十条 总务处水电供应部门要按照水电线路的布设、走向,坚持经常性的巡视、检查(一般情况下每星期巡视、检查一次),掌握水电设备和线路的完好状况;
第三十一条 加强对配电箱、变电设备、发电设备、水井、供水设施的维护、保养,确保经常处于良好状态,绝不允许出现因维护、保养不好而造成责任事故。
第三十二条 水电设施出现故障,造成停水停电,总务处水电供应部门应及时组织人员抢修,并通知有关部门。
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报修的小型水电维修项目,总务处水电供应部门应在2小时内维修完毕,多项维修不得超过24小时,维修的完好率保持在100%。
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总务处负责解释。
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。